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实施指南
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《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,制定本实施指南。
一、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
根据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第四款“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”的原则,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,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,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)。
二、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(中央厨房除外)和单位食堂专间、专用操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场所的设置
(一)需设置专间、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
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,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。
(二)可共用专间、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
1、生食类食品制售(即食生食品)需单设专间,冷食类食品制售、糕点类食品制售(含冷加工操作/仅冷加工操作)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。共用同一专间的,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。
2、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,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,或者在冷食、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。
(三)生食海产品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
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、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,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。整鱼的去头、去皮和果蔬分拣、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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